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

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1476号
申请人: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751号,法定代表人:朱新宇。
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住铜陵市枞阳县金社乡高岭村,
法定代表人:章龙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9177.06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官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5执1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山红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史源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