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

某某、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24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金社镇高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3866。
法定代表人:章龙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审理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曹建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 伟
书 记 员 钟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