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381民初251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源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6139204h。
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系该公司丹江口分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生于1967年5月11日,汉族。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应减半收取590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
审判员 张 晓 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珠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