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603执保199号
申请人:***,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集团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114214090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国际生态总部联盟吉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雄,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03民初207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2月22日和2021年12月24日已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经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鄂仲字第0391号裁决确认的到期债权10426281.41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12月24日已向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民初93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到期债权21922601.36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12月22日已向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房屋[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不定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98.05平方米];查封案外人薛秀峰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房屋[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不定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98.05平方米];查封了案外人尚智慧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房屋(产权证号:鄂房产证康巴什新区字第**,建筑面积738.04平方米);查封了案外人尚怡慧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房权证产字第**,筑面积224.4平方米),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