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603执保144号
申请人:***,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114214090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国际生态总部联盟吉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03民初4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于2021年10月9日,解除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与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共同向被申请人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款项22805439.72元的冻结;解除了对案外人尚怡慧(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85××××××××)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产字第××号)的查封;同时,解除了对尚智慧(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81××××××××)名下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房屋(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字第××号)的查封。该案解除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