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法定代理人:陈彩金,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林小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603执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嫚
人民陪审员 张伟鸿
人民陪审员 黄明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丽燕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