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2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霄马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福建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霄马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云霄马山实业有限公司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福建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云霄马山实业有限公司支付786957元。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向云霄马山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云霄马山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霄马山实业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云霄马山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云霄马山实业有限公司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签字确认,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