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21民初3323号
申请人:安徽省砀山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6215807X7。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主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67713746P。
法定代表人:黄德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省砀山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砀山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砀山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保定分行营业部的存款250000元(账户07×××04),期限至2018年1月1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