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民初714号
原告: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刘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2827235Y(1-1)。
法定代表人:尹三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南苑小区4栋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80841881R。
法定代表人:丁国建。
被告:安徽省砀山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6215807X7。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
原告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砀山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砀山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5元,减半收取计4172.5元,由原告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玉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