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阳县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居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26民初1617号
原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贤弼,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金新悦,董事长。
被告:温州居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游鉴非,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平阳县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居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35元,减半收取7467.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蔡小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