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异119号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254543),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科、杨静,上海友林(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844396017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首南西路8号。

主要负责人:张玲,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名霞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009260-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亚萍,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周瑞国,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周明杰,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209732-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5915-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4844-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91号357室。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宁波市名霞贸易有限公司、钱亚萍、周瑞国、***、周明杰、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

经审查,2016年5月24日,本院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名霞贸易有限公司、钱亚萍、巫国保、虞福明、李铁龙、周瑞国、翁玉儿、杨意芬、阮彩萍、钱小琴、***、钱盛土、周明杰、徐伟英、徐锦康、周岳明、忻素琴、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浙021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宁波市名霞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40万元及利息、复利;如被告宁波市名霞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钱亚萍、巫国保、虞福明、李铁龙、钱小琴、***、徐伟英、徐锦康各自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相应担保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钱亚萍、周瑞国、***、周明杰、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市名霞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方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立案予以执行,案号为(2016)浙0212执3753号。执行期间,本院处置了各被告名下相应的抵押房地产,故各抵押人应承担的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此外,还扣划了其他被告的银行存款以清偿部分债务,后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名霞贸易有限公司、钱亚萍、周瑞国、***、周明杰、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的上级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的剩余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20年2月19日在中国商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2020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转让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且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该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转让行为有效且及于被执行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6)浙0212执375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王红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许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