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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26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844412531R),住所地**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00号(203、303、304、403、404、405室),泰聚巷18号。
主要负责人:赖莉娜,行长。
被执行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555042-9),住所地**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4844-4),住所地**市海曙区徐家漕路91号357室。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59152A),住所地**市海曙区高桥镇。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瑞国,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钱亚萍,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周明杰,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6620973230),住所地**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周瑞国、钱亚萍、周明杰、***、**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明杰、***名下位于**市江北区长岛花园201号05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周明杰、***名下位于**市江北区长岛花园201号05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地下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13)第0502581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陈红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