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2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844412531)。住所地:**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泰康中路500号。
代表人:赖莉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磊、洪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5550429)。住所地:**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
被执行人:**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48444)。住所地:**市海曙区徐家漕91号357室。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
被执行人:**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59152)。住所地:**市海曙区高桥镇。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
被执行人:周瑞国,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钱亚萍,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周明杰,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2097323)。住所地:**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周瑞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周瑞国、钱亚萍、周明杰、***、**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瑞国、钱亚萍、周明杰、***、**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执行款87957750.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经查,被执行人**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地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置,尚不足以清偿另案抵押债权,该两被执行人在本案的物的担保责任已消灭。此外,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