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丰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3执23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3398901,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丰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5042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国。
被执行人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4844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国。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钱**,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丰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正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3执2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