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9508号
原告:青岛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少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川路****。
法定代表人:揭建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爱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申请裁驳,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裁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筑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5元,予以退还原告;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