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2339号
原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川路57-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7579389XF。
法定代表人:揭建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友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