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兰桂顺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6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千佛山路8号海山花园2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白福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女,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被上诉人员工。

原审第三人:青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港一路2号院内办公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刘廷国,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以原审被告青岛强坤经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上诉人。

本院查明,原审被告青岛强坤经贸有限公司,即上诉人列明的被上诉人在2020年3月4日注销。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青岛强坤经贸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注销,主体不存在。青岛强坤经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在原审中起诉的被告已不具有主体资格,上诉人二审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与原审非相同的事实与理由,不宜在二审中直接追加,本案应驳回上诉人起诉。

综上,原审判决的被告主体不存在,依法应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青岛***商贸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颖颖

审判员  张晓华

审判员  于 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思涵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