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殿蘅,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长奎,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葛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32061.84元,并负担执行费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葛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