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徐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腾******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