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吴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803862959。
法定代表人:吴新宇,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滕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荆门商品混泥土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QQWQ0F。
法定代表人:常亮。
被告:周洋,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滕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荆门商品混泥土分公司、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先金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亚龙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