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7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低坝下塘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67519366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良良勒路14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471600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8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费用交纳不足,经本院催缴后,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缴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部分上诉费用7232.40元,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经其书面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车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