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130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良勒路14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471660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低坝下塘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6751936649。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870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75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为1115335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以10700000元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35000元;三、被告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64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02642.4元(原告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2102.01元,由原告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0.39元。因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向有关金融、证券、网络支付机构查询,并经双方协商扣划银行存款252915.18元后(由申请执行人受偿),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2.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
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粤F×××××号汽车(已查封,限期至2020年12月11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期还款。本案已执行到位252915.18元,未执行的标的为13307065.1元及延期付款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606执13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