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强辉建材厂与青海省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3民初3342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强辉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MA75K3UW4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碧柳水岸**楼**。
经营者:季生海。
被告:青海省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27171,住所地:西宁市南川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强辉建材厂诉被告青海省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强辉建材厂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强辉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强辉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强辉建材厂承担。
审判长   才让加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鸟泽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