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3477号
原告:***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3108318706,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278号6号楼2**231室,经营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27171,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西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计1658元,由原告***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