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27执2705号二十五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72976,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涌***第五幢第四单元201室、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86785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新雅投资集团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23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430282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8月16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大额存款均系另案首先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2、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和车牌号为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江南御府1幢1102室等26套房产,本院已依法处置,其中3套经变卖流拍,23套拍卖成交,得拍卖款1285万元,另,本案从本院(2017)浙0327执5367号案件中分配得6070661元,从本院(2019)浙0327执4820号案件中分配得6396.91元,本案共计进账18927057.9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1703元、网拍服务费14040元、评估费87372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工程优先款14302828元,剩余执行款4441114.91元待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再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领取执行款14302828元,被执行人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0年3月17日,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81703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利息650531.86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执行款暂待分配,本案短期内无法确定可分配数额,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7执27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尤圣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