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昆鹏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格尔木昆鹏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中成建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格尔***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0601Y(1-1),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博爱巷3号。

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中成建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5D6EXH(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0号4号楼1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格尔***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中成建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青海中成建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格尔***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款25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0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中成建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格尔***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6月20向青海中成建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财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12月5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0号4号楼1单元1201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格尔***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核实确认,申请执行人在短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不当得利款250134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格尔***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青海中成建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瑶

审判员 刘永革

审判员 马志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飘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