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801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格尔***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岑,女,1969年8月27日生,青海省格尔木市人,系格尔***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管小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格尔***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格尔***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2801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14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滔
审判员 王维东
审判员 魏聃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乔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