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保21号
申请人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县乡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07245119Y。
法定代表人王世青,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信用代码:91522620556601776L。
法定代表人黄旭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扣留被申请人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中科汉天下电子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3469514.63元。申请人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中科汉天下电子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3469514.63元,扣留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扣留的,应当在扣留届满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舒琴
书记员潘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