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清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804号
原告: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王世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平。
被告:上海清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广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逵,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清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4月1日,原告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王凌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姚思慧
书 记 员 姚思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