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527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对原告***与被告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45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4行“3、确认原告与被告2013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应更正为“3、确认原告与被告2013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4、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000元。事实和理由……”。
审判员 陈 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霞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