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翰林苑小区9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06772816XY。
法定代表人:龙元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民东路1650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07245119Y。
法定代表人:王世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生亮,贵州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星承百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荔波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贵州省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浩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王 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奕
书 记 员 易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