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7493号
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2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孟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