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7493号
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2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航天科恩实验室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孟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