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1741号
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归德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房泽刚,公司经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县税务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山大街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税务局局长。
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县税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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