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住所地涉县龙山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涉县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彩梅,涉县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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