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涉县政府采购中心,住,住所地:涉县政府综合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熊科芳,任主任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彩梅,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县税务局、涉县政府采购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县税务局、涉县政府采购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