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北省涉县宾馆,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城区iv>
法定代表人:*拥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彩梅,涉县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