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

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2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友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青2822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无法实际履行,应予再审。(2020)青2822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82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索南才让 审 判 员 赵 波 涛 审 判 员 匡  浩
书 记 员 杨 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