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五楼A室,组织机构代码72855133-1。
法定代表人田俊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凯,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海南卓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德路6号现代花园三期7#楼2层203、204室,组织机构代码20126782-8。
法定代表人郑世金。
被告二庄宝彬,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卓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庄宝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一海南卓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卓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曹振海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