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卓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与海南卓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与海南一涛公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原武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股权转让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龙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发展大道176号福星城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海涛,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岸洋,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卓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德路现代花园7#2层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郑世金,总经理。
被告郑世金,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德路现代花园7#2层203、204室。
被告海南一涛公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六西路13号海岸金沙小区。
法定代表人叶燕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焕玉,公司职员。
被告***,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德路现代花园7#2层203、204室。
委托代理人李哲良,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怀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海涛,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岸洋,公司职员。
原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卓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峰公司)、郑世金、海南一涛公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涛公司)、***及第三人武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市一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28日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卓峰公司的股东一涛公司和***,将公司百分之九十七的股权转让给郑世金,并在转让过程中伪造我公司的印章和虚假签名,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和侵犯了我公司的利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公司的如下诉请,一、请求依法确认股权转让无效、责令被告卓峰公司依法重新申请股权变更登记;二、请求依法判决“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无效后,依法判决被告卓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和公司相关证照等由三家股东公管或由大股东保管;三、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费,原告的差旅费和本案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第三人武汉市一建于1990年4月30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怀蜀,年检至2006年后至今未办理相关的年检手续,也未办理企业的注销手续。1995年5月31日第三人武汉市一建经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武建字(1995)66号文件,关于武建一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第三人的改制,名称变更为武汉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原告与上述所涉及武汉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不一致,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两个公司是同一公司。作为被告卓峰公司的股东,第三人武汉市一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未丧失,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不收取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光平
审 判 员  王国娟
人民陪审员  王心怡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