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卓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琼海七彩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9002执269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庄建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琼海七彩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琼海市嘉积镇泮水大榕头。
法定代表人:严永兴,总经理。
被告:黄积光,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七彩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严永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琼海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2执26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亮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范祎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上也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