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化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11671号

原告: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南路**附**。

法定代表人:周金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显友,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马道**。

法定代表人:贾正义,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行公司)与被告宣化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宣化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方盛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显友、吴昊到庭参加诉讼,宣化电视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盛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宣化电视台向东方盛行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399000元及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9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6日,经依法公开招标,确定东方盛行公司为宣化电视台制播能力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同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编号:dsbj20161216),约定货物总价为1990000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硬件货物全部到货后付总合同金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总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一年后付清余款。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条款:双方如有违约,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盛行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完成项目,并于2018年2月6日收到宣化电视台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宣化电视台于2017年7月和2018年8月分别向东方盛行公司支付了1400000元和200000元合同款,共计1600000元,之后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截至2020年6月,宣化电视台尚欠付合同款399000元,经东方盛行公司多次催告,宣化电视台均以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拖延,东方盛行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宣化电视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东方盛行公司诉称的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合同》、《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东方盛行公司、宣化电视台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东方盛行公司按约向宣化广播电视台提供了货物,宣化广播电视台于2018年2月6日出具了《验收报告》,其应当于2019年2月6日前付清余款。故对东方盛行公司要求宣化广播电视台支付合同款39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宣化广播电视台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东方盛行公司主张以39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宣化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款3990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9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8元,由被告宣化广播电视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