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宣化区融媒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5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南路4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化区融媒体中心(宣化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马道9号。
法定代表人贾正义,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化区融媒体中心(宣化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07执58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