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宣化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协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7执协2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南路4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化广播电视台,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马道9号。
法定代表人:贾正义。
本院在执行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化广播电视台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标的额低,拟将该案指定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化广播电视台购销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5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成仲案字第1110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36510元。经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同意指定执行。
经审理认为,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化广播电视台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小,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张家口市宣化区,为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化广播电视台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由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赵芙琳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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