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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山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9432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C10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云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巴视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7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云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方盛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巴视云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