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536号
原告:***,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581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6号凤城大厦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2206212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三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