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民初614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9年5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5年12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100001815059,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68号锦城大厦18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家长,该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5818X,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青海分公司。
被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10423P,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42号(联通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10129000008349,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西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且当事人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靳 玲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华 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