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

***与孟礼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0444号
原告:***,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581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