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民初614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9年5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5年12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100001815059,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68号锦城大厦18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长,该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5818X,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青海分公司。
被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10423P,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42号(联通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10129000008349,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西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重庆三峡建设工程总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且当事人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靳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华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XX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