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544号
解除申请人:北京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郎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被申请人:西安启望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凡***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启望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作出(2021)陕0113民初7062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启望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启望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启望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9498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原保全裁定号:(2021)陕0113民初7062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勇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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