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执保58号
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2号楼12层。
负责人:窦景,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47号数码大厦C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毛忠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9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毛忠东,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毛靖仪,女,汉族,1997年2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刘仲健,女,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毛忠东、毛靖仪、刘仲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7101民初21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毛忠东、毛靖仪、刘仲健银行存款2920131.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