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执保58号

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2号楼12层。

负责人:窦景,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47号数码大厦C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毛忠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9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毛忠东,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毛靖仪,女,汉族,1997年2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刘仲健,女,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毛忠东、毛靖仪、刘仲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7101民初21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毛忠东、毛靖仪、刘仲健银行存款2920131.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文嘉